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细则
| 招商动态 |2016-07-25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
支持对象和条件
(一)注册登记在福田区;
(二)组织架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无偷逃税、违法经营等记录。
第五条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一)本实施细则中,信息化支持项目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的限制。
(二)本实施细则中,各项目可不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经济贡献”的限制。
(三)本实施细则中,产业园区支持项目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的限制。
(四)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节商贸旅游业
(一)网点落户支持
1.经事先备案,对大型连锁企业在福田设立区域中心的,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经事先备案,对国际、国内一线品牌企业在福田区开设旗舰店、专卖店,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的,可同时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对“全国连锁百强”和“深圳连锁50强”企业,总部注册在福田区,在福田区新开设连锁门店,按经营面积,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总部注册在福田区,在福田区外新开设连锁门店,或总部在深圳市(福田区外),在福田区新开设连锁门店,按经营面积,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2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连锁经营奖励
1.对2015年1月1日后获评上一年度“全国连锁百强”的连锁商贸旅游企业,可给予最高50万元认定奖励。
2.对2015年1月1日后获评上一年度“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连锁商贸旅游企业,可给予最高30万元认定奖励。
3.对总部注册在福田区的品牌连锁商超、酒店、餐饮管理公司,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认定奖励
对2015年1月1日后获评定且仍在评定有效期内的“绿色旅游饭店”,可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四)商业增长奖励
1.增长奖励
对纳入福田区统计范围的,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销售额、增长率,给予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2.产销分离奖励
对产销一体的工业企业将销售活动分离,在福田区新设立独立法人的销售公司,并纳入我区商业统计的,每家新设立且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电商销售奖励
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福田区新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并纳入我区商业统计的,每家新设立且年商品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节 专业服务业
(一)经营奖励
对提供法律服务、财税服务、金融中介、咨询服务、评估服务、质检技术服务、会展服务等专业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经营业绩突出的高成长性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营奖励。(二)办公用房支持
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可按最高3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
(三)人才培训支持
由辖区专业服务龙头机构举办或组织参加的行业内高端培训,培训内容对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提升和职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经事先备案,可按最高每人培训费用的30%,给予该培训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三节现代物流业和服务贸易业
(一)认定奖励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的企业,可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二)办公用房支持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的企业,可给予购置办公用房支持:于2014年1月1日后,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第四节 现代农业
(一)认定奖励
对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农业企业,且认定项目在有效期内的,可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1.于2015年1月1日后通过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2.于2015年1月1日后新落户福田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3.于2015年1月1日后获香港渔农署颁发供港农产品证明或仍在有效期内的农业企业。
(二)农产品可溯源支持
对建立农产品可溯源体系的农业企业和农产品连锁经销企业,可给予以下支持:
1.对建立农产品可溯源系统的农业企业,经事先备案,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2.对实行农产品可溯源管理的农产品连锁经销企业,经事先备案,按企业年销售量,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三)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
对注册地在福田区,于2015年1月1日后建立农产品冷链体系的农业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四)农产品基地建设支持
对于2015年1月1日后在福田区外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企业,经事先备案,按生产规模,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可每年连续给予支持。
本节所涉及的相关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税额可计入该企业纳税总额。
第五节 企业开拓市场
(一)保费支持
1.对规模以上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深圳分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4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2.海外投资保险:对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4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二)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区政府批准或组织参加,包括国内外展会、福田购物节、招商引资等重点经贸活动给予支持。
1.对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承办单位,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2.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辖区企业,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展位、搭建、运输、设备租赁、宣传、人员差旅等费用的支持。
3.对由区政府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经事前审批,可对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展品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差旅费、承办专项经费等费用,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
第六节 产业转型升级
(一)工业经营奖励
鼓励辖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对产业基础良好,成长潜力大的工业企业,根据其对区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技术改造支持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技术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附加值。项目完工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三)信息化支持
对改善生产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深圳市信息化支持的企业,可按其获得市财政支持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配套支持。
(四)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认定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五)产业园区支持
对福田区政府支持发展的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产业园,或在对口产业转移承接地投资产业项目,经事先备案,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六)园区企业房租支持
对入驻区政府支持发展的专业产业园区的企业,按照最高30元/㎡/月的标准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
(七)公共平台支持
经事先备案,对2015年1月1日后在深圳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可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第七节综合支持
贷款贴息支持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企业,在深圳市各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50%,最高100万元的贴息支持:
1.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500万元或以上的企业。
2.上年度规模以上的外贸企业。
3.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重点物流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
本节相关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税额可计入该企业纳税总额。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