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招商引资27条措施征求意见
| 招商动态 |2017-04-19
深圳是全国招商引资最先进的城市之一,其招商引资理念和方法都较超前。近日,深圳市经信委公布了《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招商引资27条。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大引资引技引智力度,扩大我市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争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排头兵,制定如下措施。
一、降低外资准入门槛
(一)积极落实国家开放措施。允许在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贵金属(金、银、铂族)、锂矿等勘察采矿领域,以及综合水利枢纽、公路客运、食用油、主粮、原糖加工、船用中低速柴油机制造等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直接由中方投资者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备案。
(二)加大服务业开放力度。按照国家部署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在经营性电子商务、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加油站建设经营、主题公园建设经营、外轮理货等领域,允许在我市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鼓励外商投资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会议展览、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业。
(三)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落实“中国制造2025”深圳行动计划,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推动外资更多地进入实体经济。在投资者资质、资本财力、高管资格、政府特许、投资规模、工艺技术、环境保护、空间布局、总量控制要求等方面,给予外资制造业企业内资企业同等待遇。允许在海工设备、轨道交通设备、生物液体燃料、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消费级无人机、摩托车领域设立外商独资生产企业。
(四)借力CEPA深化深港合作。充分发挥CEPA协议作用,深化深港服务业在更宽领域、更高层次合作,将前海打造成服务业吸引外资的高地。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我市设立独资公司,从事带乘务员飞机租赁服务、民用飞机的维修和保养服务、船舶维修和保养、为内地至港澳航线经营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务,从事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我市设立独资企业,从事国产影片发行、电影放映、音像制品制作、演出经纪业务。
(五)引导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建立健全PPP政策框架体系,试点外资参与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地下综合管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轨道交通、公路、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的PPP创新。
(六)支持外企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资企业参与我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科技产业专项行动。鼓励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对符合我市规定的予以支持。支持外商法人企业承担地方各类科技项目,鼓励其按对等原则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七)支持外籍人才创新创业。试点建立境外专业人才资格准入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外的职业资格,取消执行从业门槛。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市民同等待遇。为来深创新创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依法依规提供停居留便利。对符合公安部相关规定要求的外籍人才,放宽申请办理签证和永久居留证件方面的资格条件,来深停留不超过90天(含)且未在华就业的,可办理5年内的多次往返R字(人才)签证;在华就业的,入境后凭工作许可证明可直接申请办理5年内的工作居留证件。
二、精准扩大招商合作
(八)建立精准招商行动机制。针对产业链关键环节精准招商,结合实际制修订精准化招商引资鼓励目录。编制市区两级招商引资年度计划。市级层面聚焦重点行业、园区、项目,统筹指导各区产业布局定位,区级层面瞄准投资规模、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引领落地具体项目。
(九)大力引进各类总部项目。结合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要求,加大对全球性跨国公司、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的投资促进力度,紧密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重点产业开展针对性强的招商活动,推动一批科技含量高、产业层次高、带动能力强的大项目落户。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十)突出细分产业招商方向。围绕实施“十大行动计划”的创新发展战略布局,积极引进数控机床、智能制造、增材打印等先进制造业外资,引进电子商务、外包服务、研发设计、展览展会等现代服务业外资,引进计算机及通信设备、半导体及零部件等高新技术产业外资和工业软件、集成电路、平面显示等关键制造环节外资,引进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资,在十大未来产业集聚区等落地。
(十一)重点推动高端技术招商。持续跟踪全球前瞻性、突破性技术,积极引进科研院所、创业团队、高层次人才等创新资源。打造十大海外创新中心,构建国际协同创新平台,促进高端技术引进合作。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我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外资溢出效应。
(十二)合作开发河套片区。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契机,根据《关于港深推进落马洲河套地区共同发展的合作备忘录》,在河套片区打造港深创新及科技园,以创新和科技为主轴,建设重点科研合作基地。充分发挥福田、皇岗双口岸优势,将河套片区功能延伸链接至深圳科技园区,形成“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
(十三)科学设立引进项目库。发挥产学研一体化引进的乘数效应,推进引资引智引技工作有机联动。建立引进目标人才库、目标引进企业库、目标引进研究机构库、目标引进技术库,从全产业链视角组织招商,四库同步,协同工作。
三、提升外资发展质量
(十四)保障外资项目用地需求。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实施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专项保障,在现有基础上可按有关规定对土地出让价格进一步优惠。探索对产业区块控制线实施闭环管理,加大“工改工”改造力度,探索存量工业企业就地转型以租换股。对存量工业用地扩产厂房及辅助设施用于制造业重点企业发展而提高容积率,不计收地价。
(十五)促进存量企业优化结构。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通过推动供应链重组、产业链重构和价值链重塑,提升现存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层级。建立重点工业转型升级企业库,超前规划培育,推动外资在制造业及其配套领域转型升级、持续发展。
(十六)鼓励外资企业提质增效。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打造深圳质量、深圳标准,健全品牌管理体系,围绕研发创新、生产制造、质量管理和营销服务全过程,提升内在素质,夯实品牌发展基础。大力提升外商投资企业品牌竞争力和商品质量,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效益,促进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形成更多更高质量的有效供给。
(十七)创新跨国企业资金管理。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便利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促进资金双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
(十八)拓展便捷的融资渠道。引导各类产业基金,对外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支持企业利用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资产证券化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十九)利用基金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各类外资、合资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落户深圳做大做强,夯实股权投资基础,优化资源配置。允许在前海设立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探索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支持政策。
四、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二十)创造宜商的政策环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建立以大数据为支撑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与适用机制,通过个案形式探索在前海商事活动中部分适用香港法律。各区(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
(二十一)平等享受产业扶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积极申报我市促进科技创新、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促进人才优先发展、总部企业发展、金融业等各项产业扶持资金及政策。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落实外资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十二)构建统一的审批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具体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过程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统一标准、统一时限。对外商投资企业全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备案不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外汇登记及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
(二十三)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引领。依托前海深港合作平台,切实发挥我市与商务部共建跨国投资与法律培训中心的作用,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支持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中心,共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制。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五、完善组织保障体系
(二十四)成立利用外资领导小组。成立市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议定重大外商投资项目一事一议扶持政策,及时解决外资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信息委。
(二十五)建立优质高效服务机制。建立重大项目市、区分级服务机制,对重大、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市区联动、部门联动、专人跟踪服务,为外资提供项目落地前的政策咨询以及生产经营中的部门协调服务。建立与招商引资相适应的产业、行业、企业、项目载体等信息平台,拓展驻外代表处的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信息资讯、实地考察、对接洽谈、贸易摩擦应对等服务。
(二十六)开展服务外企专项活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市领导挂点服务企业名录。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专项服务活动,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困难,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加投资、扩大产能。
(二十七)鼓励各区出台政策。各区(新区)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鼓励各区(新区)结合实际,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特色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各区(新区)建立外商投诉受理机构,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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